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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4-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将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吴小丽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上述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60、2021-86、2023-15号公告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作出的(2023)闽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华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5.43亿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保全费;

  2、被告吴小丽以15.00亿元为限、被告格尔木胜华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青海华鹏追偿;

  3、若被告青海华鹏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公司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0%股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3.00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的主要部分844.50万元由各被告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相关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公司将积极跟进本事项进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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