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终审裁定;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天德福地陵园”、“韶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暨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3亿元;
●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将导致韶山公司产生损失,对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资产评估尚在进行中,目前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韶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裁定书【(2023)湘03刑终532号】(以下简称:“终审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一审被起诉及二审的基本情况
公诉方: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一: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572235841U
被告二: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44801717P
被告三:曾聪育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曾伏秋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
被告五:曾攀峰 (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唐伏安 (原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杨良南 (原韶山公司营销负责人)
一审诉讼机构:韶山市人民法院
一审诉讼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
一审起诉时间:2023年6月21日
二审诉讼机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二审上诉时间:2023年12月15日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二、 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
1. 公司前期公告
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对公司报案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在与公司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部分负债等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9月27日,韶山市公安局接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攀峰报案,称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经营负责人曾聪育从2020年6月份起伪造公司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韶山市公安局遂开始调查“9.27伪造公司印章案”。2021年11月2日,韶山市公安局向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韶公(刑)调证字【2020】1741号,调取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资料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韶山市检察院将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曾聪育等七名当事人提起公诉。2023年12月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出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湘0382刑初5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2023)湘0382刑初59号】(以下简称:“裁定书”)。2023年12月,韶山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告(编号:2020-039、2021-038,2023-032、2023-037和2023-038)。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韶山市公安局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出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韶公(刑)立字【2021】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责任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期间,韶山市公安局聘请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法吸收存款案件所涉合同进行审计鉴定,出具报告(湘国会鉴字【2021】第022号)(以下简称:“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合同总金额为1.94亿元:合同主体为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合同金额为6624.45万元、合同主体为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的合同金额为1.05亿元、曾聪育私刻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金额为2385.86万元,其中已返利金额为3946.88万元。
2022年1月18日,韶山市公安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终结,移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韶山市公安局补充证据。2022年4月15日,韶山公安局补证后又将卷宗移送至韶山检察院。此后,韶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天德福地陵园原实控人曾氏家族、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及墓位投资人多次就非法吸收存款案赔付方案进行洽商,争取以“合规不起诉”方式解决非法吸收存款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但未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2023年4月15日,韶山市公安局将补充调查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1日,韶山市检察院将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并提起公诉。2023年12月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并判处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与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他被告人各自承担一定金额的共同退赔责任,详见公告(编号:2023-037)
三、 二审(终审)裁定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 非法吸收存款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韶山天德福地陵园80%股权,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1.37亿元。2022年12月31日,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所有者权益合计1.29亿元,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计提预计负债合计1,917.63万元。
公司前期公告(编号:2023-037和038)披露的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所有者权益金额2.10亿元实际为其总资产金额,其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29亿元。由于公司信息披露人员的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根据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被判与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及曾聪育三方共同承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他各当事人均承担一定金额退赔责任,同时判决有追缴其他人员其他款项,追缴款项作为共同退赔责任的一部分;裁定书所冻结各方当事人财产最终执行实际能够退赔金额及各方当事人最终实际能够承担的退赔金额情况尚不明晰。各方当事人最终实际退赔金额和实际追回款项金额将影响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最终实际退赔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尚在进行中,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最终实际承担退赔责任的金额无法确定。
五、 风险提示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对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尚在进行中,无法确定其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公司将积极配合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进行处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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