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4,305,939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617,987.09元,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其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人民币1,482,617,987.09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HZAA1008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20,367,499.47元。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表中的补充流动资金为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补流账户中的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账户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表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两个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并已办理完毕相关注销手续。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为16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亿元,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上半年开始,因受地缘冲突及欧美通胀,叠加国内市场产能扩张等影响,募投项目中部分产品供需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产品供大于求,导致价格竞争激烈,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建设方案面临诸多挑战,且预计实施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项目进行调整,将募投项目的产能调整为20.227万吨。
同时,因募投项目建筑标准提高、部分产品工艺发生变化,为满足山东潍坊生产厂区项目的整体配套规划以及政府监管要求,公司提高了建筑物结构设计安全系数、优化调整环保设施、提升车间自动化水平,且在项目建设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导致项目投资预算大幅增加,公司需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应追加投资,拟将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增加至21.5亿元。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将根据后续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投资情况。
募投项目产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延期至2024年第四季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以上募投项目调整并追加投资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募投项目产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延期至2024年第四季度。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投产进度及产能爬坡进度较预期有所滞后,不能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的情形。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存在上述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万盛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万盛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万盛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万盛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除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调整及延期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万盛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调整后投资总额为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
注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产20.227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产生经济效益。
注 3:截至2023年12月31 日,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投入金额高于期末承诺金额,主要系该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产20.227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产生经济效益。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3.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3.1.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3.1.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1.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3.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2.1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2.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I和III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3.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3.3.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3.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9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3月12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85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拟定的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49.24万份予以注销。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11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3月12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85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拟定的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①《2023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③《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
④监事会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767,270.29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38,131,046.22元。鉴于目前公司经营稳健,发展前景良好,同时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为积极回报股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85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拟定的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郭宪明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吴金玲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瑜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情况。
二、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为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各项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726.35万元,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3,532.01万元,合计人民币4,258.36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4,258.36万元,考虑到所得税的影响,将减少2023年度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3,915.41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占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23.17%。
后续,公司将通过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应收账款催讨等措施,提高应收账款回收,降低坏账率。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金融资产减值(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项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在单项或组合基础上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公司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结合当前状况、对未来经济的预测以及综合考虑前瞻性因素调整,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预期信用损失。2023年,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损失共计726.35万元。
(二)存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经测试,2023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370.70万元。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价值,已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应该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经测试,2023年,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44.53万元。
(四)商誉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经测试,2023年,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16.78万元。
四、审议及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依据充分,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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