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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36,7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07%。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6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了一笔租金总额为9,235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3月25日,金日晟矿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3DE1N8K8H-U-01),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4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09,685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49,235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765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18,920万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17,78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75,34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担保

  1.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甲方要求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1.2 甲方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乙方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在此同意,甲方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乙方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乙方同意而加重乙方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包括以电子形式签署)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36,7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07%。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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