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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下转D106版)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88,890,944.27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23,237,102.3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2,323,710.23元,加上历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后,合并报表范围内未分配利润为2,135,823,936.01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11,261,969.68元。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兼顾股东利益,董事会提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股本总额调整分红现金总额,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假设在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川恒转债”全部转股,公司总股本预计不会超过595,010,983股(不考虑股份回购对总股本的影响),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预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会超过595,010,98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将调整“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18.71元/股=19.71元/股(当期转股价)-1.00元/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议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公司发展规划相匹配,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广西鹏越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90%,广西鹏越另一股东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铜业”)持股为比例10%,为解决广西鹏越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缺口,本公司及南国铜业拟按持股比例向广西鹏越合计增资10,000.00万元,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增资9,000.00万元,南国铜业拟认缴增资1,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双方持股比例不变。

  2、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广西鹏越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QP1K7B

  法定代表人:郑方

  注册资本:6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4日

  住所: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横四路西段南面、纵一路东面972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港口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肥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鹏越最近一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增资前后股东及持股情况

  

  4、 增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实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前。

  5、 是否为被失信执行人:否

  三、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54726495R

  法定代表人:周南方

  注册资本:213,4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05月07日

  住所: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用石加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本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为被失信执行人:否

  四、增资事项安排

  南国铜业已同意广西鹏越的《增资申请》,公司已收到南国铜业同意对广西鹏越进行增资的回函。南国铜业同意按对广西鹏越持有的10%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增资金额1,000.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前。增资后南国铜业对广西鹏越的出资金额总计为7,200.00万元,本公司与南国铜业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五、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有利于解决广西鹏越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缺口,减少因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有助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2、本次增资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在本年度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解限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际授予情况简述如下:

  1、《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实际获授人数合计449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4.6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5月5日。

  3、《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实际获授激励对象合计116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8.2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5日。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1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16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5)。

  3、2022年2月2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4、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5、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名单予以核查,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6、2022年9月30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0月12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2-125)。

  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确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因在限售期内首次授予及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合计3人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实际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合计447人,解限股份总数为340.30万股。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3-038、2023-039、2023-041)。

  8、2023年5月8日,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在限售期内离职的首次授予(涉及激励对象2人,股份数合计4.00万股)及预留权益(涉及激励对象1人,股份数0.50万股)激励对象合计3人,共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7月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76、2023-077)。

  9、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确认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限的激励对象为115人,解限股份总数为48.85万股。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

  二、董事会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合计340.30万股,扣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内拟回购的股份数3.75万股,根据《激励计划》关于解除限售比例的规定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37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36.55万股。

  公司将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限的具体情况

  本次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股份为336.55万股,涉及激励对象437人,占公司总股本的0.6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的解限条件及解限对象予以核实,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合计340.3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447人,扣除对已离职、退休激励对象(共计10人)应回购的3.7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4日届满。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限比例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限的激励对象合计437人,解限股份总数为336.55万股。公司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解限股份均符合《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退休,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情况概述

  1、因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售期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人离职(未解除限售股份合计2.50万股)、5人退休(未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25万股),预留权益激励对象3人离职(未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75万股),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对离职及退休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数为5.50万股。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同时将根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及“川恒转债”转股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1、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涉及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5.5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上市日为2022年5月5日;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5日。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1)回购价格及回购的资金来源

  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公司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年5月5日)起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期间,公司已完成如下利润分配:

  2021年度利润分配:以2022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

  2022年度利润分配:以2023年5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00元。

  因此,公司应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回购股份数及回购价格如下:

  

  全部回购资金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2)后续可能存在的回购价格调整因素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仍需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11.58元/股-1.00元/股(每股派息金额)=10.58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5.50万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2、因本次回购股本变动较小及根据充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公司不对“川恒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的授权、股份回购注销及“川恒转债”的转股情况,公司将对《公司章程》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等相关内容据实修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中的离职、退休人员及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发表审核意见如下: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的,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3人,涉及股份数5.50万股,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该部分股份予以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公司经审批通过且已签订担保合同的对外担保金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若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实际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

  3、本次被担保对象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额度预计基本情况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满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结合公司2024年度发展规划,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生态”)、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广西鹏越及恒轩新能源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80,00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1)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2)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2、审议程序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及前期已存在的担保情况

  1、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及前期已存在的担保情况

  

  2、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及前期已存在的担保情况

  

  特别说明: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本公司为恒轩新能源提供的每笔担保,均须以恒轩新能源的另一股东(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其自身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股权比例(40%)提供担保为前提。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45769974J

  法定代表人:刘胜安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1日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化肥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阀门和旋塞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2、 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X02G7D

  法定代表人:彭世刚

  注册资本:59,79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13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三屯01幢01层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矿石产销;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山机械经销;进出口贸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90%。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3、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QP1K7B

  法定代表人:郑方

  注册资本:6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4日

  住所: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横四路西段南面、纵一路东面972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港口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肥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90%。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4、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AM12FYXJ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8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金山北路平越壹号T1号楼9-1、10-1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关系: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60%。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相关事项说明

  1、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1)资产负债率70%以下子公司之间可在预计担保额度3.50亿元范围内调剂使用担保额度;

  (2)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之间可在预计担保额度4.50亿元范围内调剂使用担保额度;

  (3)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的担保预计额度4.50亿元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使用,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预计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使用。

  2、担保额度使用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决策上述担保额度的具体使用和调剂,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决议,公司将根据担保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合作银行、担保金额、期限与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授权范围内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者协议为准。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公司财务风险,并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已签订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 已审议通过,尚未签订担保合同

  

  3、 本次拟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4、前述债务人除天一矿业外,广西鹏越、福麟矿业、恒轩新能源、川恒生态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属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前述债务人不存在逾期债务。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1、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因3万吨/年氟化氢项目建设需要,拟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2.20亿元,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沟通情况确定,广西鹏越申请由本公司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6、2024-019)。

  2、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广西鹏越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扶绥支行”)已于2024年3月27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0亿元,借款期限10年。本公司与债权人农行扶绥支行已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广西鹏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45010620240000056(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以及债权人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7、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依法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债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信息使用授权

  保证人在此:

  1、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债权人将涉及保证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2、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保证人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债权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监管机关等提交。

  第九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略!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在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义务时,担保人不在保有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益。即担保合同应根据借款合同的变更发生变更,担保人也应当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R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R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磷化工产品简介及用途

  ①磷酸二氢钙

  公司磷酸二氢钙产品为饲料级磷酸二氢钙,是一种高效、优良的磷酸盐类饲料添加剂,用于补充水产动物和禽畜所需的磷、钙等矿物质营养元素,具有含磷量高、水溶性好的特点,是目前生物学效价最高的一种饲料级磷酸钙盐。

  在动物饲料中用作磷、钙营养添加剂的磷酸钙盐产品主要有饲料级磷酸氢钙(包含磷酸一二钙,即磷酸氢钙Ⅲ型)、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等,其中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的生物学效价较高。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具有高水溶性、高吸收率等特点,同时在水体环境保护方面优于其他磷酸钙盐产品。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在水产饲料中的添加比例为1%-3%,鱼、虾对其中磷的利用率高达94%-98%。除水产动物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也用于补充禽畜幼崽的磷、钙等矿物质营养元素,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作为其饲料添加剂使用,能够提高断奶后禽畜幼崽消化,其酸性还可维持肠道的菌群平衡,降低腹泻率。

  ②磷酸一铵

  磷酸一铵是一种白色晶体,可制成白色粉状或颗粒状物,具有一定的吸湿性和较好的热稳定性。磷酸一铵主要用于高浓度复合肥、高端复合肥原料、ABC干粉灭火剂等领域。

  公司生产的磷酸一铵主要用在ABC干粉灭火剂中,磷酸一铵在ABC干粉灭火剂中的质量占比达到75%以上,为干粉灭火剂最重要的原料。由于国家对ABC干粉灭火剂严格的质量要求,消防用磷酸一铵行业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当前市场中主流的产品为公司提供的主含量为90%的消防用磷酸一铵。

  同时,公司生产的肥料用磷酸一铵主要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及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主要包括66%和68%两种养分含量规格的产品。

  ③磷酸

  根据不同质量等级,磷酸具有广泛用途。在农业,磷酸是生产磷肥的重要原料,也是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在工业,磷酸主要用于金属表面处理、化学抛光剂生产、洗涤用品和杀虫剂生产、磷系阻燃剂生产等。在食品行业,磷酸可直接作为酸味剂、酵母营养剂使用,亦是生产食品级磷酸盐的重要原料。在医学领域,磷酸可用于制取含磷药物等。

  公司生产的磷酸,执行《工业湿法粗磷酸》标准(HGT4068-2008)、《肥料级商品磷酸》标准(HGT 3826-2006),该磷酸经过特殊处理后,亦作为电池原料和定制级使用。

  ④磷酸铁

  磷酸铁也称正磷酸铁,主要用来制作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也可作催化剂、添加剂等。磷酸铁的制备方法有均相沉淀法、固相合成法、溶胶-凝胶法和水热合成法等,我国工业生产使用方法主要是沉淀法,由磷酸/磷酸盐提供磷源,硫酸亚铁提供铁源。

  (2)磷矿石产品简介及用途

  磷矿石是所有磷化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公司为保障磷矿石供应的稳定性,控股子公司福麟矿业持有小坝磷矿、新桥磷矿、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其中小坝磷矿、新桥磷矿为已经投产磷矿山,鸡公岭磷矿为待开发磷矿山。福麟矿业开采磷矿石首要保障公司磷化工生产所需,部分富余磷矿石对外销售。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下转D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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