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2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二、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19,874.8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案确认应付账款等。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因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数”)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云网”)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7月,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就合作事宜签订《工业互联网、安可数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约定航天云网提供所拥有的数据中心资源,北京高数提供专业化运营能力、全国网络节点和销售渠道,双方进行合作运营。合作以航天云网现有的资源状况为基础,北京高数进行保底销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北京高数以三个月为一期进行结算,向航天云网支付运营保底收入。
协议签订后,航天云网向北京高数仅交付了部分的数据中心资源,且航天云网一直未完成云计算运营平台的交付等,并未使双方具备合作运营的商业基础。航天云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双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北京高数支付了第一、二期保底收入共3,000万元,剩余保底收入未支付。2022年12月30日,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签订《<工业互联网、安可数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北京高数于2023年2月28日前陆续返还全部设备。截至目前,北京高数有175台设备尚未返还。航天云网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航天云网的违约行为子公司北京高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公司已于2023年9月5日、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9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3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保底收入155,652,173.9元及滞纳金(截至2023年8月23日为23,766,065.22元,自2023年8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652,17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7,782,608.7元;
二、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75台设备,逾期返还的,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台设备每天30元的标准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费用;
三、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保全保险费89,804.44元;
四、驳回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19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932.65元(已交纳),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8,26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49,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确认应付账款等,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案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25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原实控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为5,290.50万元,原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9,046.54万元,共计14,337.04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公司尚未完全解决上述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韦振宇、原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李耀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多次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原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之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违规担保情况
(一)违规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余额为5,290.50万元,违规担保情况详见列表:
注:对于上表第7-9项违规担保事项,目前仅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无责。因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也未起诉,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未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公司未拿到相关事项的法院判决结果等生效法律文书。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原告赵红梅、李金虎的《民事起诉状》,诉称其代公司偿还了违规担保的赵从宾、熊斐伟部分款项,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反担保承诺函》,要求公司支付其代偿款460万元及利息。该事项目前正在法院一审审理中。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7月18日,原实控人韦振宇违规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韦俊康、韦振宇作为担保人共同与董云巍、鄢宇晴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协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5%。2018年7月19日,董云巍、鄢宇晴按协议约定向原实控人关联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指定付款人已向债权人及其指定收款人共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金额858万元。
2020年11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责任。2024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截至2023年12月31日,预计需偿还本息合计9,046.54万元。债权人已对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90.08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京04执104号。公司成为被执行人,2024年3月自有资金被司法强制划扣共计201,133.75元。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督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公司尚未完全解决上述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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