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1.39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一审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围海”、“被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浙10 民诉前调116 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台围海被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台县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2,329,463.48 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资源税人民币21,609,542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83,735 元,其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违约金人民币1,883,735元,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应返还的垫付资源税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上述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行完毕之日止;
4、判今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原因导致本项日三次工期延期39个月而造成原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208,360元;
5、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第1、2项合计人民币83,939,005.48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14日,特定项目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名称: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平衡及道路和排水排污等市政工程;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730天;质量标准:合格;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471,080,000元。2017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经天台县财政局评审的市政公用工程造价为148,473,159元,按中标的投标书承诺的折扣率90.84%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价为134,873,018元,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交付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根据本合同“11.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1.1.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3)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的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直至2016年3月2日发出开工令时,被告也只提供一小块场地交付原告施工,开工后不久又因无场地施工而停工,之后基本上是被告交付一块地原告施工一块地,导致原告长时间内不能全面施工,对原告的整体施工安排造成严重影响。之后由于被告对施工红线范围内土地政策处理滞后等诸多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大幅延期。施工过程中,工期延期共三次,项目工期由本合同工期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730天(24个月)已实际延长至63个月,共计1918天,工期增加39个月。因被告原因导致本项目三次工期延期39个月而造成原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208,360元;
2021年5月31日,本工程项目竣工,并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六方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2022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结算造价为491,434,047元,其中土石方工程301,554,945元,市政公用工程189,879,102元。直至目前,项目工程2年质量保修期也已届满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核和支付工程尾款。
至今为止,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进度款和部分结算款累计438,526,059.52元,尚有62,329,463.48元拖欠未支付。同时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已垫付的资源税合计21,609,542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请工程款人民币62,329,463.48元和第二项诉请返还垫付的资源税人民币21,609,542元合计人民币83,939,005.48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一审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其他事项
因上述案件,天台围海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本次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被冻结金额:13,903.11万元
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对天台围海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影响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基本账户冻结事项。公司将与法院、申请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梁栋才案件(判决阶段);刘立敏等6人案件(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50,228.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1,189.39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对于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因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29日、2023年6月28日、2023年9月27日、2023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2023-016、2023-052、2023-087、2023-123)。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1434 号】以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浙02 民初115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梁栋才支付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829,690.70 元;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7 元,由梁栋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立敏等6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850,228.9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86,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4年1月2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号),根据该告知书,被告存在虚增2021年利润的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2年4月30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基准日为2023年6月15日,基准价为2.72元。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的投资者诉讼事项,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1,189.39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新增的投资者诉讼事项,因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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