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7)。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下午2:45
2、召开地点: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赵华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92,767,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2,643,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2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4,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5,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728,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48%;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6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728,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48%;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6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728,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48%;反对39,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6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田军、王芳芳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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