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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8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高强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张范全监事出席并代为表决,彭志远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吴方华监事出席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外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4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3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40.85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3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71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52.79亿元。

  (三)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4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7,464,635,96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4亿元(含税)。2023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98%。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计划、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浙商银行”)编制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号)核准,本行已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工作,向A股原股东配售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元/股,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56,073,153.7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1,848,147.87元。2023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17号)核准,本行已成功完成H股配股发行工作,向原H股股东配售1,366,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港币2.23港元/股,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7月28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行本次H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折合人民币2,785,560,618.0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折合人民币31,588,598.49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2,753,972,019.57元。2023年7月2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H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共计人民币12,475,820,167.44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A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本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开立A股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1265460。

  2023年6月,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行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023年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行按照《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存放和使用H股配股募集资金,对H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开立H股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0100766152、6010076616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475,820,167.44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与配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行本次A+H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行本次A+H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行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浙商银行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商银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附件中“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2.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6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7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6.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2.86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0.3亿元。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并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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