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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技术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曾志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曾志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曾志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志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曾志远先生在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对曾志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董事董志霖先生、李靖先生,独立董事邓乃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核查,何基强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何基强先生担任华映科技副总经理的年薪标准与其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彩”)副总经理的年薪标准保持一致,且其后续薪酬将仅由华映科技支付。

  何基强先生加入华佳彩时的年薪标准是根据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制定的。何基强先生的年薪超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副总经理薪酬范围,具体薪酬情况以年度绩效考核后实际发放的薪酬为准。

  现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何基强先生为华映科技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鉴于何基强先生是公司未来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每年根据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并结合何基强先生的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何基强先生的薪酬,该等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何基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

  何基强简历

  何基强: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广东汕尾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香港信利国际集团LCD工程师、质量经理、研发中心总经理;信利(惠州)智能显示有限公司研发总监;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江西丁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瑞迪安光电有限公司技术顾问。现任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基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何基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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