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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4-03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了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7862K

  名            称: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

  法  定 代  表 人:阮鸿献

  注   册   资  本:伍亿玖仟陆佰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成   立   日  期:2000年11月08日

  营   业   期  限:2000年11月08日至长期

  经   营   范  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消毒器械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呼叫中心;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出版物零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足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代销(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且按其代销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时限开展具体经营);销售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家政服务;游乐园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等。

  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4-037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担保下属子公司绵阳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担保其下属子公司绵阳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本草堂”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共计0.1亿元,用于绵阳本草堂融资业务,具体额度在不超过0.1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以上综合授信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本草堂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控股子公司绵阳本草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绵阳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14536182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9-09

  营业期限:2014-09-09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三海路1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销售;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30.8%股权,系公司控制的企业。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

  

  四、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保证人: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债务人:绵阳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1月4日。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本草堂为其控股子公司绵阳本草堂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的必要担保,有利于绵阳本草堂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该担保的履行对公司及本草堂的发展和效益提升有积极作用。被担保企业绵阳本草堂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累计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19,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3,423.66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8%(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担保。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4-036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0号)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04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60,263.92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263.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603,773.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035,426.4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04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9)160005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呈贡支行( 账号 78110078801600000196\ 78110078801400000201)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8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鸿翔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华宁公司增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华宁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78110078801900000238)。

  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信息化建设项目调整了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实施主体调整: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华宁公司调整为由华宁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鸿翔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中药”)共同实施;实施地点调整:由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华宁公司所在地)实施调整为由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和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公司、鸿翔中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78110078801100000951)。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更好地实施募集资金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实施主体由公司(位于昆明)调整为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成都一心数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数科”,位于成都)共同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一心数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心数科开立的专户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成都一心数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 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9934456124,截至2024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前昌、杨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10、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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