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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 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更好地推动海洋能源板块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球领先的海洋能源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的目标,公司拟为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高压”)继续引入四家战略投资者,包括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熟经开国发基金”)。建信投资、中银资产、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基金拟以亨通高压人民币175亿元的投前估值(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分别向亨通高压投资人民币4.5亿元、4亿元、1亿元、0.8亿元;总计10.3亿元。本次增资与2023年12月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进行的10亿元增资系同一轮增资。

  ● 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放弃此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待投资人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增资后,可能存在其他产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等战略投资者拟以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继续参与亨通高压的本轮后续融资,公司海洋能源板块的本轮融资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同意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高压”)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制造业基金”)按照175亿元的投前估值,以现金人民币10亿元向亨通高压增资,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交割。增资完成后国开制造业基金持有亨通高压5.41%的股权。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为更好地推动海洋能源板块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球领先的海洋能源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的目标,公司拟为亨通高压继续引入四家战略投资者,包括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熟经开国发基金”)。建信投资、中银资产、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基金拟以亨通高压人民币175亿元的投前估值(国开制造业基金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分别向亨通高压投资人民币4.5亿元、4亿元、1亿元、0.8亿元;总计10.3亿元。本次增资与2023年12月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10亿元增资系同一轮增资。

  截至目前,还有若干产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有意参与亨通高压增资;因此自本次增资后,可能存在其他战略投资者拟以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继续参与亨通高压的本轮后续融资(其与本次增资及之前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增资系同一轮),根据意向机构的投资意向,公司海洋能源板块的本轮融资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亨通高压现有股东亨通光电与亨通高压、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海工”)、江苏亨通蓝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蓝德”)、江苏亨通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海能”)、揭阳亨通海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亨通”)(亨通海工、亨通蓝德、亨通海能、揭阳亨通系亨通高压重要子公司)以及本轮投资之本次投资人建信投资、中银资产、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基金签署了《关于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上述主体与本轮投资人中已完成增资的国开制造业基金签署了《关于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增资资金将主要用于亨通高压日常经营及偿还银行贷款。

  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人按照人民币175亿元的投前估值(国开制造业基金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向亨通高压投资总计10.3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叁仟万元整)(以下简称“增资款”),认购亨通高压新增注册资本总计10,431.01万元,取得本次投资完成后亨通高压总计5.27%的股权,增资款中的10,431.01万元计入亨通高压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的金额计入亨通高压的资本公积。

  其中建信投资拟通过现金方式向亨通高压增资4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建信投资对亨通高压的持股比例为2.30%;中银资产拟通过现金方式向亨通高压增资4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中银资产对亨通高压的持股比例为2.05%;海南中瀛拟通过现金方式向亨通高压增资1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海南中瀛对亨通高压的持股比例为0.51%;常熟经开国发基金拟通过现金方式向亨通高压增资8,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常熟经开国发基金对亨通高压的持股比例为0.41%;国开制造业基金对亨通高压的持股比例由5.41%变更为5.12%。

  增资前后,亨通高压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公司放弃此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亨通高压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亨通高压的实际控制权。

  二、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达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353.15万元整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电线电缆、海底电缆、光电复合缆、特种电缆、特种电力光缆、动态海底电缆、脐带缆及其附件;提供电线电缆、海底电缆、光电复合缆、动态海底电缆、脐带缆敷设安装工程及服务,海缆设备租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国开制造业基金的增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亨通高压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亨通高压2022年度的合并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1-9月的合并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增资方基本情况

  1.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瑞平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楼16层1601-01单元

  注册资本:2,7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建信投资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建信投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建信投资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党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

  注册资本:1,45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中银资产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银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中银资产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云火)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大道266号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27-160室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中银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合伙企业1%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分别为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合伙企业69%、30%合伙份额。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海南中瀛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南中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海南中瀛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工商设立,2023年4月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常熟经开国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雯)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18号滨江海外大厦18-1号601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常熟开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9.8%、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0.1%、常熟经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1%。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常熟经开国发基金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常熟经开国发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定价依据

  本次投资人之增资与之前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增资系同一轮增资(以下简称“本轮投资”)。

  根据亨通高压的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经协商一致,确定亨通高压的投前估值为175亿元(国开制造业基金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

  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签署方

  1、公司主体

  (1)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达路8号(“亨通高压”);

  (2)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8号(“亨通海工”);

  (3)江苏亨通蓝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水绿新城商务楼A座(1#、2#)室(H)(“亨通蓝德”);

  (4)江苏亨通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射阳县射阳港S329省道东延南侧、3.5万吨码头堆场西侧、港口航道北侧(“亨通海能”);

  (5)揭阳亨通海洋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惠来县前詹镇省道235临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304办公室(仅限办公用途)(“揭阳亨通”,与亨通海工、亨通蓝德、亨通海能合称“重要子公司”);

  2、现有股东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亨通光电”或“现有股东”,与亨通高压和重要子公司合称“公司方”);

  3、 投资人

  本轮投资之本次投资人(“本次投资人”)包括如下主体: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楼16层1601-01单元(“建信投资”);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中银资产”);

  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大道266号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27-160室(“海南中瀛”);

  常熟经开国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18号滨江海外大厦18-1号601(“常熟经开国发基金”);

  为免疑义,上述本次投资人,连同本轮其他投资人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国开制造业基金”,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单独签署增资协议)、以下单独或合称为“本轮投资人”。

  (二) 关于本次投资

  1、本次投资前亨通高压的股权结构

  于本协议签署日,亨通高压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次投资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人按照人民币175亿元的投前估值(国开制造业基金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向亨通高压投资人民币10.3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叁仟万元整)(“增资款”),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总计人民币10,431.01 万元,取得本次投资完成后亨通高压5.27%的股权,增资款中的总计人民币10,431.01万元计入亨通高压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投资”)。

  其中建信投资、中银资产、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基金分别投资人民币4.5亿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人民币4亿元(大写:肆亿元整)、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人民币0.8亿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在本次投资完成后,亨通高压的股权情况将如下表所示(为免疑义,本协议所述股权比例为四舍五入计算所得,实际股权比例=股东在亨通高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额÷亨通高压总注册资本):

  

  (三)交割

  1、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次投资人应在本协议交割前提条件所列的全部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被本次投资人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全部增资款支付至规定的亨通高压账户(就任一本次投资人而言,该本次投资人支付全部增资款的行为称为“交割”,交割发生之日称为该本次投资人的“交割日”)。

  各方同意就任一本次投资人而言,自该本次投资人的交割日起,该本次投资人即作为亨通高压的股东,并依照法律、本协议、亨通高压章程以及其他交易文件,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截至交割日亨通高压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次投资人及其他股东(包括本轮投资人中已增资的其他投资人)按照本次投资后的实缴出资比例共同享有。

  2、增资款用途:公司日常经营和偿还银行贷款。

  (四)声明和保证

  各公司方共同向本次投资人做出本协议所列的各项声明和保证,并确保该等各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含)至交割日(含)中的每一日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五)交割主要前提条件

  就本协议项下任一本次投资人而言,该本次投资人完成本次投资的义务,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满足为前提(该等条件亦可由本次投资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

  1、交易文件:各方已经签署并向本次投资人交付所有交易文件。

  2、声明、保证和承诺:公司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作出时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并且截至交割日仍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具有如同在交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本协议所规定的应由公司方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应均已得到履行。

  3、内部批准:除本次投资人外的其他各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及完成交易文件所述交易所需完成的内部程序均已完成并且持续完全有效,包括:

  (1)亨通高压股东会通过决议通过以下事项:批准本次投资,且现有股东确认放弃其对本次投资的优先认购权及其他任何权利;批准签署和履行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

  (2)亨通光电董事会决议批准完成本次投资,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如适用);

  4、第三方批准:除本次投资人外的其他各方已获得完成本次投资及交易文件项下交易所需的政府授权以及任何第三方的批准、同意和豁免,并且该等政府授权、批准、同意和豁免持续完全有效。

  5、尽职调查:公司方已向本次投资人充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业务和财务方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关于业务状况、政府管制、税收、债务的信息和财务报表。本次投资人对亨通高压的法律、业务和财务等方面的尽职结果满意,且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已达成解决方案。

  6、本次投资人内部批准:就任一本次投资人而言,该本次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权力机构已经批准本次投资、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以及交易文件所筹划的事项。

  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公司方应确保交割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日内成就,但经本次投资人书面确认可予以延长,延长期限以本次投资人书面确认为准。

  (六)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约定,或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其他方(“守约方”)足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责任、损害、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的付费和开支))(“损失”)。

  任何公司方为违约方时,其他公司方应就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此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

  本协议在本次投资事项经亨通高压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各方正式签署之后即对各方有约束力。2024年3月29日亨通高压股东会已审议通过该事项。

  (九)增资协议的附件: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东协议签署方:除增资协议签署方外,加入国开制造业基金(已完成增资的本轮投资人)、亨通光电创始人崔根良、崔巍、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

  2、后续融资:自本次投资后至2024年6月30日前,可能存在其他投资方拟以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后估值作为其投资的投前估值,向亨通高压再投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7亿元以认购亨通高压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本轮其他融资。

  3、股权上翻:本轮投资人可选择通过股权上翻(即亨通光电发行股份购买本轮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实现本轮投资人上翻至亨通光电层面持股)的方式实现自亨通高压层面的退出。具体而言,如公司方拟实施股权上翻,公司方应将书面股权上翻通知以及具体股权上翻方案发送至本轮投资人。

  4、赎回权:

  (1)如下任一情形构成本轮投资人的一项“赎回权触发事件”:

  1)任一本轮投资人未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实现股权上翻(即本轮投资人完成在亨通光电层面持股),或发生本轮投资人不同意参与股权上翻的情形;

  2)赎回义务人(亨通集团和创始人)在其和国开制造业基金的其他合作项目中或签署的其他协议项下触发了回购义务但未按约履行(为免疑义,本条仅构成国开制造业基金的赎回权触发事件);或

  赎回义务人(亨通集团和创始人)在其和建信投资的其他合作项目中或签署的其他协议项下触发了回购义务但未按约履行(为免疑义,本条仅构成建信投资的赎回权触发事件);

  3) 任何公司方、创始人或亨通集团出现对该本轮投资人作为一方签署的任何交易文件的重大违约且在相关本轮投资人催告后三十(30)日内仍未纠正;

  4) 亨通高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 亨通高压丧失或无法续展主营业务必需的政府授权,或者亨通高压的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禁止或受到重大限制;或

  6) 亨通高压的任何其他股东要求亨通高压、亨通光电、赎回义务人和/或其关联方回购其持有的任何亨通高压股权(为免疑义,本条仅构成国开制造业基金的赎回权触发事件)。

  (2)赎回价格:为该本轮投资人行使赎回权要求赎回的亨通高压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成本,加上以该等投资成本为基础计算的每年百分之八(8%)的单利,以上两项之和再扣除在投资年度内已经向该本轮投资人分配的分红。

  前述单利计算期限应自该等投资成本对应的投资款的实际支付日(以向相关账户支付之日为准)起至该本轮投资人收到全部赎回价格之日止的连续期间(含首尾日)的总日历天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365)天的比例计算。

  5、公司治理:亨通高压设立董事会。亨通高压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其中亨通光电委派两(2)名董事,国开制造业基金委派一(1)名董事。董事长由亨通光电委派的董事担任。

  四、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亨通高压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亨通高压的实际控制权。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目前,还有若干产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有意参与亨通高压增资;因此自本次增资后,可能存在其他战略投资者拟以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继续参与亨通高压的本轮后续融资(其与本次增资及之前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增资系同一轮),根据意向机构的投资意向,公司海洋能源板块的本轮融资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海洋能源板块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球领先的海洋能源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

  六、风险分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交割,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设置了交割先决条件,若先决条件不被满足,将存在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卫兴先生主持,审议了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一项议案,相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考虑到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海智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申请1亿美元授信额度,另一控股子公司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海通信”)在该授信额度内向中国信保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华海智汇为华海通信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前述保函业务项下的责任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监事会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亨通光电:2024-017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审议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亿美元,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0,776.89万元

  ● 本次担保有反担保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均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 申请授信并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考虑到日常经营需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智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申请1亿美元授信额度,另一控股子公司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通信”)在该授信额度内向中国信保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华海智汇为华海通信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前述保函业务项下的责任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担保的担保主体(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按照美元汇率1:7计算。

  二、 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 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为

  注册资本:23,888.719973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2区5-6层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397,072.20万元,负债总额为 302,522.77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12,053.4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00,284.48万元,净资产为94,549.43万元,负债率为76.19%;2022 年营业收入为304,112.66 万元,净利润为13,618.17万元。(经审计)

  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为359,332.62万元,负债总额为 262,414.31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1,568.5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60,407.26万元,净资产为96,918.30万元,负债率为73.03%;2023 年 1-9 月份营业收入为 92,038.52万元,净利润为2,368.88万元。(未经审计)

  2、 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会良

  注册资本:10,084.8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信息园新智中心1号楼8门6层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33,112.18万元,负债总额为 127,932.8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25,219.55万元,净资产为5,179.32万元,负债率为96.11%;2022 年营业收入为82,344.08万元,净利润为2,049.18万元。(经审计)

  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为186,458.30万元,负债总额为 169,748.8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67,278.15万元,净资产为16,709.45万元,负债率为91.04%;2023 年 1-9 月份营业收入为 99,337.09万元,净利润为11,530.13万元。(未经审计)

  上述被担保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上述被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授权

  本次担保有效期为2024-2026年度。上述担保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实际担保金额签署具体担保协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公司一切与借款、融资、担保等有关的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27,634.91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118,935.03万元(未经审计);全部为对子公司及联营企业的担保,上述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68%,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2名。会议由董事长崔巍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三项议案,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同意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高压”)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制造业基金”)按照175亿元的投前估值,以现金人民币10亿元向亨通高压增资,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交割。增资完成后国开制造业基金持有亨通高压5.41%的股权。

  为更好地推动海洋能源板块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球领先的海洋能源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的目标,公司拟为亨通高压继续引入四家战略投资者,包括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海南中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熟经开国发基金”)。建信投资、中银资产、海南中瀛、常熟经开国发基金拟以亨通高压人民币175亿元的投前估值(国开制造业基金投后185亿元的投前估值)分别向亨通高压投资人民币4.5亿元、4亿元、1亿元、0.8亿元;总计10.3亿元。本次增资与之前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增资系同一轮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作为亨通高压控股股东,仍然拥有对亨通高压的实际控制权。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目前,还有若干产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有意参与亨通高压增资;因此自本次增资后,可能存在其他战略投资者拟以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继续参与亨通高压的本轮后续融资(其与本次增资及之前国开制造业基金进行的增资系同一轮),根据意向机构的投资意向,公司海洋能源板块的本轮融资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海洋能源板块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球领先的海洋能源互联解决方案服务商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亨通光电:2024-016号)。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考虑到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海智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申请1亿美元授信额度,另一控股子公司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海通信”)在该授信额度内向中国信保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华海智汇为华海通信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前述保函业务项下的责任提供总额1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亨通光电:2024-017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于2024年4月1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亨通光电:2024-020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4月17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16日

  至2024年4月17日

  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4月16日15:00至2024年4月17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已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邮箱:htgd@htgd.com.cn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亨通光电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5200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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