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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相关资产减值进行了计提、转回和转销。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方法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为客观反映各类资产价值,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纳入计提减值范围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按照上述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资产减值计提依据及方法

  报告期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期计提、转回和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应收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截止报告期期末应计提坏账准备26,837,473.10元。其中: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30,041,536.82元,本期由于外币汇率变化影响坏账准备增加37,572.61元,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当期收回影响坏账准备减少4,226,178.11 元,本期应收款项增加导致坏账准备计提增加984,541.78 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165,611.59元。期初已计提37,543,775.47元,2023年需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378,163.88元,主要是期初已计提减值的存货期末价值回升及2023年原料采购成本降低及报告期产量、销量同比上年增加影响期末存货成本下降使得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2023年公司部分设备因年限已久损坏严重无法修复、部分设备需升级换代处置,对上述设备进行报废不再使用,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23,012.85元。

  三、本期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计提、转回、转销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共将增加2023年度净利润10,619,800.21元,占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68%,相应增加公司2023年末所有者权益。

  四、董事会对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期末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由于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7,128,774.25 元)的50%以上,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转回及转销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1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39%,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9%。

  (二)回购价格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故上述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数量为1.97万股,按照授予价格4.59元/股回购注销。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9.0423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律师的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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