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期回购”,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实施中的回购简称为“第一期回购”)的措施稳定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6个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2024年4月1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间及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拟将本次回购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持有期限为3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37,191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68,595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本次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和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表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上述表格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并发生注销,公司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动,股本总额将会减少,具体注销后的股权结构以回购及注销的实际数量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10,576.28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12,314.0464万元,流动资产262,376.2400万元。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万元测算,该金额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49%、0.64%、0.76%。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3.9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均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未来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6个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拟将本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所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持有期限为3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达到《股价稳定预案》列明的终止条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交易日(2024年3月15日)及审议本事项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第二期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关于第二期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持有人名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476012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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