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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4月2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696,437,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78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695,833,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5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60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

  共13名中小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60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96,304,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096%;反对1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张发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卜德洪、吴诗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年3月16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日14:50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6,437,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78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95,8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0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304,6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809%;反对13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78.0096%;反对1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21.9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卜德洪

  卜德洪

  负责人:安翊青                         经办律师:    吴诗颖

  安翊青                                       吴诗颖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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