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邦食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与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亨”)、合肥派宠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派宠特”)两家公司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约定按照史记生物100%股权55亿元的估值,以1,540万元的价格向成都新亨转让持有的史记生物0.28%股权;以715万元的价格向合肥派宠特转让持有的史记生物0.13%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在指定媒体的《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出售参股公司史记生物0.4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 交易进展
近日,史记生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史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号南七花园A02地块23幢15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双斌
注册资本:6.08亿人民币
设立时间:2019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0QF2A87
主营业务:生物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兽药销售;医药科技研发;饲料及添加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实验室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食品销售;种猪养殖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销售 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牲畜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
注:六安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临邑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鄄城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故城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均为天邦食品的全资子公司。
变更完成后,天邦食品持有史记生物股权比例由16.5%降低至16.0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受让方成都新亨、合肥派宠特之间差额部分款项将根据协议约定用于抵扣双方后续往来款项。至此,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全部完成。
三、 备查文件
《史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变更登记信息》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82,741,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予以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开设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均由子公司运营,因此公司在下属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开设账户详情如下:
截至2024年4月2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6、公司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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