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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6月2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10.1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33.60亿元的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76.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Fiagril Ltda.对外担保额度为1.31亿元,合计为111.41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子公司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笙”)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近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上海欣笙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号1801室房产为抵押物。抵押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次被担保方上海欣笙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担保发生之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07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53亿元。

  三、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担保金额:10,000,000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抵押物: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号1801室房产

  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保证范围:(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费、债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抵押权人收到的全部损失,属于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且抵押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76亿元(担保额为外币的,按照2024年4月2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8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23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13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及2024年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230,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最高成交价为1.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4,150,45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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