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4-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未包含仲裁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2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刘英魁等方”)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2023年10月13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刘英魁等方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8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2024-01、2024-05)。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为防止刘英魁等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而致使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2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英魁名下财产人民币69,00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财产人民币264,749,591.03元;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财产人民币76,287,506.79元。(保全标的中上市公司股票部分仅限制交易账户资金转出,不限制股票交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起,涉案总金额约为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02财保139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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