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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股份329,616,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55%(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1名,代表公司股份21,9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316,44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31%。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13,1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53,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30,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71%;反对312,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回避表决。同意21,739,64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84%;反对323,5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1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0%;反对323,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142,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3%;反对323,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1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0%;反对323,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9%;弃权150,0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田芳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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