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或“新余百耀”)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或“新余华谦”)、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或“新余顺禄”)和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或“新余粤典”)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093990%减少至4.999956%,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24年4月3日收到新余百耀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华谦、新余顺禄和新余粤典发来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新余百耀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新余华谦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新余顺禄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新余粤典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5、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对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路维光电
股票代码:6884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钢城路158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钢城路15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516号2#楼301室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516号2#楼3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变动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4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路维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余百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余华谦、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新余顺禄、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余粤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控制,导致四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投资人资金需求等原因履行已披露的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中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及自身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已披露的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进行股份减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
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公司股份9,8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转增后总股本为193,333,720股)的5.09399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9,6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56%,不再为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许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邓慧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江晓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张龙保
签署日期:2024年4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字):许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字):邓慧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盖章):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字):江晓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字):张龙保
签署日期: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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