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73.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华阳智能装备(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宿迁”)为“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华阳宿迁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江苏德尔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尔福”)增资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德尔福、华阳宿迁已分别开立了募资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及银行已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后续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逐步向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划拨款项。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潞城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苏德尔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阳智能装备(宿迁)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另行存放,甲方2须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徐欣 、 黄萌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丙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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