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四号院钢设总院六层A区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龙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5,131,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44,302,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0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828,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8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981,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828,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8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31,379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薪酬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67,692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春龙、张春泉、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饶俊铭、江丽红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37,692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春龙、张春泉、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饶俊铭、江丽红、周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1,59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春龙、张春泉、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饶俊铭、江丽红、周璇、赵永华、刘木良、张平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作出的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凡、李莉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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