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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24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驳回再审申请人周介明等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再审申请,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

  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5)。

  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兴志承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周介明等四人应向中盛鑫瑞支付的本息金额支付责任;并驳回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因原告方不服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卢文立对杨兴志在(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费、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合伙主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等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案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当再审,裁定驳回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经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了周介明等四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再审申请,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 报备文件

  (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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