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12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单位印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授权效力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的,则以有效的直接表决为准,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意见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调整基金赎回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调整费率的具体时间,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进行修改或必要补充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二: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相应更新。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调整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2、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起正式实施。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赎回费率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
原表述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附件三: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X月X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68号文注册,已于2024年3月15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24年6月14日。根据统计,目前本基金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24年4月22日。即本基金2024年4月22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自2024年4月23日(含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和了解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公司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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