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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 本次担保金额: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为华通线缆担保人民币6,5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华通线缆提供担保人民币6,500万元;华通线缆为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41,500万元且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6,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0号)。华通特缆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0号-担保10)为上述协议提供6,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6,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信精密与广发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3号)。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3号-担保01)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0,473,293.89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665,109,260.48元,净资产人民币77,345,828.17元,资产负债率88.3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619,693,171.03元,净利润人民币6,656,129.0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华通特缆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乙方):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4月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0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500万元。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乙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4月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0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500万元。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乙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4月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3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乙方):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4月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4)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13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

  3、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56,299,990.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6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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