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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在关联银行贷款进展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贷款及担保情况概述

  因日常经营融资需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协议对应流动资金贷款20.96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饭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5号院1号楼商业、办公、地下车库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70%股权、以及商业投资持有的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58.69%股权、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油”)持有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8.18%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会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在民生银行贷款余额为人民币51.65亿元,本次签订续作相关协议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相关子公司已就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关联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银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74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6,246.0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1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23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3、法定代表人:孙明涛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豆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

  5、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422.30亿元,负债总额239.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62.62亿元,流动负债总额187.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3.26亿元。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2.6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6亿元。

  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97.10亿元,负债总额216.8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57.9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153.7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1.61亿元。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8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亿元。

  四、贷款及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贷款及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20.96亿元。

  2、续贷款期限:12个月

  3、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大成饭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5号院1号楼商业、办公、地下车库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商业投资70%股权、以及商业投资持有的东方安颐58.69%股权、东方粮油持有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8.18%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青龙湖会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五、贷款及担保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民生银行融资及担保的目的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相关贷款利率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0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78.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2.90%;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3.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3.62%;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9.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90%。除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就到期剩余债务协商新的债务和解方案外,公司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债务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完成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以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要求解除2019年1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东方安颐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0亿元和利息。

  2022年3月1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各方同意2019年1月签订的《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东方安颐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10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9月30日、2023年4月14日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对《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根据“《补充协议》三”之约定,东方安颐最迟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的支付。

  2023年5月3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2民初370号)。

  2023年10月19日和2023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披露了相关债务进展公告,由于东方安颐所持相关土地位于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东方安颐尚未收到相关的土地补偿款,因此山东天商同意东方安颐将剩余债务还款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10月10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10月19日和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债务进展

  由于东方安颐房地产相关资产处置未达预期,所持部分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仍在推进、尚未收到相关的土地补偿款,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截止目前东方安颐待偿还山东天商剩余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为维护各方利益,缓解东方安颐及公司短期偿债压力,东方安颐正在与山东天商就后续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协商,目前双方对新的清偿方案主要条款已初步达成一致,但还需要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如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达成新的债务和解方案,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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