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824,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167,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475,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6,81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1,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8%;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8%;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8%;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1,24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9%;反对5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47%;反对5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24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9%;反对5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47%;反对5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7%;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1%;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7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7%;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1%;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7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8%;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5%;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8%;反对5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5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16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7%;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1%;反对6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7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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