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尚伃)4月11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向各券商征求意见。
对于上述修改,中证协表示,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共八章、七十二条,本次中证协拟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其他从重情形。”
2019年底,中证协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正式确立“查审分离”自律处分工作体制。2020年,经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修订)》。中证协表示,三年多来,这一工作体制运行有序,中证协自律措施实施法治化、科学化、公正度、透明度有了较大提升,但繁简分流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待优化问题,有必要在规则设计层面加以解决。至此,为保持与上位法、中证协其他自律规则的衔接适配,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并进一步优化自律措施实施程序,保障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维护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2023年6月份,中证协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调整部分自律措施、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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