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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刘燕翔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燕翔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任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刘燕翔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刘燕翔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通过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申请生效前,刘燕翔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燕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燕翔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燕翔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十六),主要内容为: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司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以人民币77681041.33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原冻结案号为(2022)粤03执3384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蔡来寅案本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3月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多次扣划了本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990,241.58元。

  2、至本公告披露日,五九集团未进行利润分配。

  (二)大股东相关安排

  2023年4月20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18),2023年4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11,228,757美元(对应等额人民币7,700万元),双方约定若本公司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将在后续实际履行赔偿后多退少补并将债权转至大连和升名下,由大连和升进行后续追偿,大股东的补偿金额将按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7000万元本金50%的利息(年利率24%)。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案的审理结果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十六);

  2、王春贵《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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