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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并核实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的内部控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及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机构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齐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有效的管理、控制及监督作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披露标准,无需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公司综合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日常经营业务、确保全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发放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的薪酬方案,全体监事均为关联监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综合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制定《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相应减少,但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及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拟注销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8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架构,提高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益和运行质量,现拟注销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汕尾)有限公司、汕尾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注销子公司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汕尾)有限公司

  1.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1521MA579XPB0U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林木港

  4.执行董事:林木港

  5.监事:陈义敏

  6.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品牌管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食品、饮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注册地址:海丰县海城镇莲花山建祖寮村猪槽坑山地(自主申报)

  8.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汕尾)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92,494,778.51元人民币,总负债为125,129,067.48元人民币,净资产为67,365,711.03元人民币。2023年1月—12月实现营收526,369,171.41元人民币,净利润为59,202,114.78元人民币。

  (二)汕尾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1521MA579XNH72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美丽

  4.执行董事:刘美丽

  5.监事: 林戴钦

  6.经营范围:酒、饮料及茶叶批发;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酒制品生产;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_8万瓶/小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葡萄酒制造;饮料生产;食品、饮料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注册地址:海丰县海城镇莲花山建祖寮村猪槽坑山地(自主申报)

  8.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汕尾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5,272.60 元人民币,总负债为 50,000.00元人民币,净资产为-4,727.40 元人民币。2023年1月—12月实现营收0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496.33 元人民币。

  二、注销子公司的原因

  基于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架构,提高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益和运行质量,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注销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汕尾)有限公司、汕尾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

  三、注销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子公司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汕尾)有限公司、汕尾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相应减少,但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2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390,000万元;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37,5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拟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发生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90,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资子公司,计划新增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预计总担保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对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生担保时,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不同全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额度(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本次授权各类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 东鹏饮料营销(广东)有限公司

  

  2. 东鹏饮料市场营销(上海)有限公司

  

  3. 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浙江)有限公司

  

  4. 东鹏饮料市场营销(天津)有限公司

  

  5.广州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6. 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

  

  7. 广东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8. 安徽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9. 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0. 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东鹏饮料市场营销(浙江)有限公司、东鹏饮料市场营销(天津)有限公司为2024年新设立子公司,暂未有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公司旗下各全资子公司尚未就本次预计的担保签订相关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公司旗下各全资子公司与合同对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公司旗下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完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支持各全资子公司持续发展,满足其项目建设及实际经营需求,提高未来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预计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且公司旗下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7,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93%。上述担保余额全部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预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67%。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此外,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同时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91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710余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83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2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4.2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8.5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84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9家,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2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贵公司同行业(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曾受到地方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一次,涉及从业人员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建翔先生,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0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陈耘涛先生,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8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彦华女士,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2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建翔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陈耘涛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彦华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建翔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陈耘涛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彦华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或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普华永道中天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收费保持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原则。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审议,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相关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建议公司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建议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项议案。

  (三)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9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

  至2024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相关公告于2024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10、11、12、13、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使用电子邮件(boardoffice@szeastroc.com)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电子邮件请在2023年5月16日下午17:30前发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二)现场登记时间

  2023年5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30。

  (三)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珠光北路88号明亮科技园三栋公司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六、 其他事项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

  电话号码:0755-26980181

  传真号码:0755-26980181

  电子信箱:boardoffice@szeastroc.com

  拟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

  2.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3.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6号规定,对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在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7号规定,对因适用本解释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一)解释第16号明确了企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以净额方式确认与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暂时性差异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解释16号中有关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且针对上述交易产生的等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附注中分别披露,2022年12月31日相关附注披露已相应调整。执行解释16号的上述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当期损益、2022年1月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各报表项目均无重大影响。

  根据解释第17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进行合理列示与披露。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四、 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34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拟以400,01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3年度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977.28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故不再计提)本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203,977.28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363,828.13万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以400,01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3年度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0,025,000元(含税)。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规范、有效。监事会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月15 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3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酒制造》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主营业务按销售模式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释1: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三) 主营业务按区域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释1:广东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括广东省(除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餐饮渠道之外)、海南省。

  注释2:全国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含除广东区域、直营本部之外的销售区域。

  注释3:全国营销本部覆盖区域包含除广东区域、直营本部之外的销售区域。

  注释4:直营本部包括线上销售、全国直营客户、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

  二、主要经销商总数变化情况

  单位:个

  

  注释1:华北区域包括华北事业部、北方事业部传统渠道;

  2:直营包括全国直营客户及广东省南区特通渠道及餐饮渠道,直营不含配送商。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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