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17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事由: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兴业银锡”,公司原名“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南检察院”)受理西藏鹏熙监督申请。
3、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云南检察院支持尚不确定,故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暂无法判断。
西藏鹏熙因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云南检察院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决定受理。近日,公司收到云南检察院《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云01民初2672号),公司与西藏鹏熙针对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提起了反诉。昆明中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2019)云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昆明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5月1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于2020年9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2020)云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972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2021)最高法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做出裁定,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
本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17日、2021年5月10日、2022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8)、《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9)、《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云检民监(2024)86号),《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因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决定受理。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云南高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且西藏鹏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被驳回。目前进入云南检察院监督受理阶段,云南检察院是否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尚不确定,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云检民监(2024)8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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