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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了使提供的财务信息能更真实、可靠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现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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