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19日,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17:00止。
本次大会于2024年4月16日进行了计票,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工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65,463,399.8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6,910,174.85份的97.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65,463,399.8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上述修订于2024年4月16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