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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2,293.74万元用于“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原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910.10万元及孳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现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2号《关于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35元,募集资金总额1,617,5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04,875,000.0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发行费用25,347,836.8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7,277,163.2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67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将“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122,937,400.00元存储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4月15日,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于2024年4月1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4701012800399264,截止2024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2,293.7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2,293.74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唐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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