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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381.3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担保;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后,公司为子公司江西源丰预计提供担保的额度由20,000万元增加至45,0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和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4月15日,公司与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381.3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01,900,616.45元,负债总额79,795,828.72 元,净资产122,104,787.73 元,资产负债率39.52%;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元,净利润-22,736,938.71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分行

  4、根据债务人的请求,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债权人双方2024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1—11024798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协议(以下称A合同/协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经债权人审查,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的还款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5、保证范围:

  1、根据债务人、债权人双方签订的A合同/协议,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合同/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等。

  担保范围不因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2、A合同/协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人民币借款的保证期间为A合同/协议约定的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发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发生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期间按单张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商业汇票载明到期之日起三年。

  4、其它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A合同/协议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A合同/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或A合同/协议解除之日起三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6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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