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密志春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4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3.01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6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7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8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9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0 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议案11-议案19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5-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2-议案19。
3、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7-议案8。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源、李梦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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