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2人,代表股份798,30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0.309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780,062,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617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股份18,244,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27%;(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18,410,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90%。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94,197,75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2%;反对4,084,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0,78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774%;反对4,084,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846%;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0%。
2、审议批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93,463,35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2%;反对4,844,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66,38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884%;反对4,844,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为增加公司资金以应对公司历史遗留债务等问题,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采取通过产交所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正式挂牌时间尚未确定,转让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股权过户是否能取得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法院同意存在不确定性。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尚存被采取司法限制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确定性。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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