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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顺义区顺西南路艾迪公园5号楼一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23年度分红方案,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6、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80亿元人民币,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授权期限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8、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6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对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创泫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创建实业有限公司、江河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河幕墙澳门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江河创建(济南)控股有限公司、济南江河幕墙有限公司、江河幕墙新加坡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达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浠水江河智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江河泽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阜阳泽明眼科医院、淮安江河泽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维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维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江河泽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维视睛陵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泽明光学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对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1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50亿元。

  3.对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授权期限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9、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进进,高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 报备文件

  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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