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度股份”)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回购金额低于约定的回购总额下限的整改措施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期限自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4年1月30日,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期限届满,回购公司股份11,217,7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回购金额为人民币7,138.8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金额低于约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
为此,公司制定如下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
(一)整改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号),公司拟于2024年4月内尽快依法召集董事会,并尽快召集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有关延长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补充回购方案(以下简称“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
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在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未履行完毕的额度范围内(不低于人民币7,861.16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2,861.16万元)继续实施股份回购;
(2) 结合目前市场情况,依法提高回购价格上限;
(3)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需);
(4) 为尽快完成整改,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该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5) 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同2023年回购股份方案。
为切实履行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将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提前安排并预留资金,积极落实本次股份回购整改事宜;同时,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强化相关人员内控合规意识。
(二)整改责任人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整改预计完成时间
在综合考量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后,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继续实施股份回购,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2024年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回购金额下限,即整改完成时间预计不超过2024年7月31日。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度股份”)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2月2日,你公司发布《回购报告书》称,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2023年1月30日)起12个月内,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截至2024年1月30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你公司回购金额仅为7138.84万元,回购金额显著低于回购报告书约定的回购总额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诚实守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将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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