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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4-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5号天一广场党群服务中心305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铭钧先生主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总裁马林霞女士,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张琛炜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副总裁赵勇先生、副总裁张怡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01:聘任财务审计单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聘任内控审计单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行为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1-9,11-20项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第10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池名、徐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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