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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体育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9,473,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9,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3,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61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37,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73,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95%;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95%;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毛一帆、蒋嘉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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