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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21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在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其中,董事胡殿君先生、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通讯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截至2024年4月18日,“科利转债”已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如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期间之后(从2024年7月19日起计算),若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详见2024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24年4月18日,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已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即人民币152.20元/股)的85%的情形,已触发《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且未来3个月内(即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如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之后若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3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15,343,705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715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科利转债”,债券代码“127066”。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约定,“科利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59.35元/股,后因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权益分派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一)2023年1月,自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相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增加328,683股。根据《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规定,“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59.35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59.2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1月1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科利转债”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2023年5月,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根据《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规定,“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59.2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58.9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9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科利转债”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三)2023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471,626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8月2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等手续,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33,471,626股,公司总股本由本次发行前235,909,596股增加至本次发行后269,381,222股。根据《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规定,“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58.9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52.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科利转债”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二)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关于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相关说明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期间从2024年3月27日起计算,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股票价格已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即人民币152.20元/股)的85%的情形,已满足“科利转债”《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科利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的未来3个月内(即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如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在此期间之后(从2024年7月19日起计算),若再次触发“科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科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科达利”)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科达利”)累计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余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惠州科达利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能及时监控该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励建立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惠州科达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债务人: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

  1、债务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2、保证人及债权人原已签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注: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的主债权已清偿)。

  (七)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71,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4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2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7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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