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775,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925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209,9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077%。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2024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8.01 审议通过《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02 审议通过《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
同意261,974,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60,586,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8%;反对1,399,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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