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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不向下修正“煜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已触发“煜邦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如再次触发“煜邦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3号),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10.806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1,080.6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0号文同意,公司41,080.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煜邦转债”,债券代码“118039”。

  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2024年1月26日至2029年7月19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0.12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煜邦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煜邦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股票已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8.602元/股的情形,已触发“煜邦转债”的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资本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判断,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煜邦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冯柳江未出席会议,董事周德勤、黄朝华直接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霍丽萍与周德勤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周德勤、黄朝华、霍丽萍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如再次触发“煜邦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4年10月21日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煜邦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煜邦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修正转股价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7

  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煜邦电力”)股东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静远”)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4,087,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股东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华”)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3,577,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股东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建华”)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3,3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股东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建华”)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股东辽宁联盟中资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联盟”)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1,895,2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股东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嘉华”)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1,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股东钱惠高持有煜邦电力股份 1,372,6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

  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所涉及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煜邦电力股份18,008,036股,占煜邦电力总股本的比例为7.29%,且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青岛静远、北京建华、南通建华、中投建华、辽宁联盟和扬州嘉华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对煜邦电力的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股东钱惠高持有煜邦电力股份1,372,624股,持股比例不足公司总股本的1%,未达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对大股东股份减持的比例限制。

  上述股东计划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4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中,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1、上述“其他方式取得”是指:公司已于2023年5月12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正文中若出现总数与上表中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持有煜邦电力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联盟中资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钱惠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注:上述承诺中所涉及的发行人指煜邦电力。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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