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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九次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1号),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市北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江苏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一

  甲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5755238,截至2024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贸铭城DK3项目、世贸馨城DK1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协议二

  甲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00078801500004983,截至2024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贸铭城DK3项目、世贸馨城DK1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剩余主要条款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辰、周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同时包括“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三

  甲方一: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陕西世贸铭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00078801100005019,截至2024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贸铭城DK3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协议四

  甲方一: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陕西世贸馨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320188000158226,截至2024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贸馨城DK1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协议三与协议四的剩余主要条款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辰、周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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