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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子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内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公司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之子秦牧原先生计划自2023年10月20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2、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牧原集团、秦牧原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90.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90%,增持金额84,506.78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公司于今日接到相关增持主体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秦牧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之子,为其一致行动人。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认可,拟实施增持计划以支持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3、增持金额: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4、增持价格区间:本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合规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3年10月20日起6个月内。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方式:增持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8、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减持;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牧原集团、实际控制人之子秦牧原先生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注:1、牧原集团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272,600股股份,通过委托设立信托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13,564,147股股份,本次增持前信托计划不持有公司股票。牧原集团合计增持13,836,747股股份。

  2、本次增持前牧原集团持有公司834,925,40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15.2767%。秦牧原先生持有公司2,034,78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0.0372%。

  本次增持后牧原集团及其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合计持有公司848,762,15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15.5299%。秦牧原先生持有公司11,098,93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0.2031%。

  3、因四舍五入,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出现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牧原集团、秦牧原先生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减持;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的通知函》;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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