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二四年四月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摘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冰轮环境13.46%的股份;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冰轮环境9.39%的股份,从而导致收购人烟台国丰成为冰轮环境第一大股东,并通过一致行动合计拥有冰轮环境的权益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35.2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本报告书摘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1、收购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烟台国丰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烟台国丰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泰诚丰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泰诚丰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烟台国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国泰诚丰的控股股东为烟台国丰,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烟台市国资委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而设立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3、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烟台国丰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上述核心企业均系烟台国丰对外控制的一级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泰诚丰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上述核心企业均系国泰诚丰对外控制的一级子公司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1、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烟台国丰主要从事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国泰诚丰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等。
2、 收购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烟台国丰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上表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国泰诚丰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上表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烟台国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泰诚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烟台国丰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持有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指直接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国泰诚丰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持有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指直接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
(八)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烟台国丰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泰诚丰不存在持有、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冰轮投资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烟台国丰直接持有收购人国泰诚丰100%股权,烟台国丰与国泰诚丰之间系股权控制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烟台国丰、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冰轮投资于2024年4月1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冰轮投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会以烟台国丰的意见为准,与烟台国丰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烟台国丰与冰轮投资系一致行动人。因此,烟台国丰、国泰诚丰与冰轮投资构成《收购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冰轮投资基本情况
冰轮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三)冰轮投资股权控制关系
1、冰轮投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冰轮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冰轮投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系冰轮环境员工持股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冰轮投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冰轮投资的控股股东为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其为冰轮环境的员工持股公司。
3、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能够控制的核心企业。
(四)冰轮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1、冰轮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
冰轮投资为冰轮环境员工持股公司远弘实业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实际对外经营。
2、冰轮投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冰轮投资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上表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五)冰轮投资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冰轮投资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七)冰轮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冰轮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八)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冰轮环境外,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九)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冰轮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烟台国丰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冰轮环境13.46%的股份。通过本次无偿划转,实现烟台国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提高决策效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上市公司科学、高效决策。
国泰诚丰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冰轮环境9.39%的股份。本次划转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烟台市市属企业优化整合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冰轮环境股票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因行政划转等原因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冰轮环境权益发生变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10月30日,烟台国丰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丰集团内部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议案》,其中包括将烟台国盛持有的冰轮环境全部股份无偿划转至国泰诚丰事项;
2023年12月13日,烟台国丰召开董事会,同意冰轮控股将所持有的冰轮环境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烟台国丰。
(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烟台国丰、国泰诚丰未直接持有冰轮环境股份,烟台国丰全资子公司冰轮控股、烟台国盛分别持有冰轮环境13.46%、9.39%股份,冰轮控股、烟台国丰一致行动人冰轮投资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2.42%股份。本次收购前烟台国丰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冰轮环境权益股份数量合计269,376,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7%。本次收购完成前,冰轮环境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收购人烟台国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取得冰轮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02,790,6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6%,收购人国泰诚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取得烟台国盛持有的上市公司71,701,98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9%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冰轮控股变更为烟台国丰,实际控制人依然为烟台市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冰轮环境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冰轮控股、烟台国盛持有的上市公司13.46%、9.39%股份。
2024年4月19日,烟台国丰与冰轮控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冰轮控股将其持有的冰轮环境102,790,679 股(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46%)无偿划转给烟台国丰。
2024年4月19日,国泰诚丰与烟台国盛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烟台国盛将其持有的冰轮环境71,701,983 股股份(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9.39%)无偿划转给国泰诚丰。
三、已履行和尚待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和尚待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冰轮环境174,492,662股股份(包括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02,790,679股股份和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71,701,983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无偿划转的其他安排
本次无偿划转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无偿划转协议》(烟台国丰与冰轮控股)
1、甲方(划出方):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划入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划转标的股份及划转基准日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2,790,679股份(占比约为13.4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划转后,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
(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依据为被划转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5)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上述标的股份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风险、义务及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后,标的公司原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
4、甲、乙双方须按照划转要求出具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书面材料,并互相配合。
5、各方确认,本次股份划转不涉及标的公司职工安置事宜。股份无偿划转后,标的公司与全体职工劳动、人事等关系保持不变。
6、承诺及义务
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履行完毕应履行的内部决策审批及其他程序。
7、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8、办理股份无偿划转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
9、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乙方所在地管辖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二)《无偿划转协议》(烟台国盛与国泰诚丰)
1、甲方(划出方):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划入方):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划转标的股份及划转基准日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1,701,983股份(占比约为9.39%)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划转后,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
(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依据为被划转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5)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上述标的股份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风险、义务及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后,标的公司原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
4、甲、乙双方须按照划转要求出具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书面材料,并互相配合。
5、各方确认,本次股份划转不涉及标的公司职工安置事宜。股份无偿划转后,标的公司与全体职工劳动、人事等关系保持不变。
6、承诺及义务
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履行完毕应履行的内部决策审批及其他程序。
7、 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8、办理股份无偿划转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
9、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乙方所在地管辖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1、甲方: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
2、基本原则
乙方、丙方确认并支持甲方代表烟台市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在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3、一致行动的范围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丙方/乙方和丙方合并后的主体(以下简称“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与甲方对该等事项均具有表决权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即甲方和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就其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甲方、乙方、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选派的董事应积极配合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选派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重大事项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精神积极与甲方进行沟通磋商。
4、一致行动的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就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意一方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对方代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委托除甲方或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5、一致行动的效力
(1)各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增持或减持的,则由此产生的权益归甲方所有。
(3)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得与其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得作出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4)乙方、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证其现有股东及未来新入股股东同意并签署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作出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或不经决议而实质实行变更乙方、丙方及合并后的主体组织形式、解散、注销等事宜。
(6)乙方和丙方承诺:若乙方和丙方合并,合并完成后5日内,由合并后的主体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接受本协议之约束,遵守本协议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
6、一致行动的期限
(1)甲方向单一或多个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达到本协议生效时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0%及以上,但因政府部门决定的股权在国有股东间划转的除外;
(2)甲方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
7、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行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赔偿损失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约定。
9、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前,烟台国丰未直接持有冰轮环境股份,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或者协议安排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冰轮环境股份数量合计269,376,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7%;本次收购完成后,烟台国丰通过无偿划转,将直接持有冰轮环境102,790,679 股(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13.46%),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或控制冰轮环境股份数量166,585,686股(占冰轮环境总股本的21.81%),合计拥有冰轮环境权益股份数量269,376,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7%)。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在烟台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烟台国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直接及间接取得冰轮环境174,492,662股股份,导致烟台国丰拥有冰轮环境权益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荣 锋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荣 锋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志军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志军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吴利利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吴利利
签署日期: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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