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4-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9日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梁伟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735,888,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002%。
①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31,725,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731%。
②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4,162,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71%。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162,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71%。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00《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5.00《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6.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7.00《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2%。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雨涵、陈兵兵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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