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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4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6号),同意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12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7,624,601.8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0,375,398.12元。2024年4月17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160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需签署的协议及文件等。公司按照要求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注: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下属机构昆明昆钢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438,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5,132,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秀相、袁晨、张志孟、张文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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