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9日以邮件、专人通知的方式传达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铭聪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HYPERLINK “http://www.cninfo.com.cn/“ \h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业务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不存在重大缺陷,自查结论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金富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0]2383号《关于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8.9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45.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9,013.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9,031.73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20]518Z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截至2020年11月17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2,408.88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408.88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1,905.16万元;(3)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4)个别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相关结余资金(主要为利息收入)25.28万元直接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9,339.3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2,032.74万元,手续费3.33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1,721.81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11月17日,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282101040012267、44282101040012168),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0901014301204404、8110901013201216617)。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281001040059147)。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年8月19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44281001040061051)。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年9月10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富包装有限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050177903800000456)。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10678512067)。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金富包装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1050185740200000397)。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2年8月1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28100104006207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5050163511100000637)。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年10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立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账号:811090101430120440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立的用于“收购翔兆科技100%股权项目” (账号:44281001040061051)的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对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并将账户中的余额(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述事项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账户注销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2年10月,公司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设的用于“饮料塑料防盗瓶盖生产线技改项目” (账号: 4428210104001216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的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账号: 8110901013201216617)的专项账户中的余额转入“金属瓶盖项目(一期)”涉及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母公司基本户(少部分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对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述事项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账户注销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3年12月,公司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立的用于成都塑料瓶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账号:440501779038000004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开立的用于金属瓶盖项目(一期)(账号:4428100104006207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开立的用于金属瓶盖项目(一期)(账号:45050163511100000637)的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对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并将账户中的余额(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账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述事项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富包装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49,314.04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表1: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变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50,199.76万元高于原募集资金项目投入,为募集资金利息差异;
注2: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相关结余资金(主要为利息收入)25.28万元直接补充流动资金。考虑该部分资金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9,339.33万元;
注3:部分项目截至期末投资进度超过100.00%,主要系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所致。
附表2:
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文中的数字加计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珊珊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杜丽燕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杜丽燕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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